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辯護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朱玲瑤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辯護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62,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703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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