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范廷駿
- 當事人精銳雷射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鴻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0號 原 告 精銳雷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廷駿 原告與被告鴻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文到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082元。此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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