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1號
- 原告
- 林正智
- 訴訟代理人
- 張綺晏
- 被告
- 至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買賣契約約定及民法第354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970,000元,而被告之主務所係設於新北市林口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審訴卷第171頁),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