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4號
- 原告
- 錢素珍
- 被告
- 陳昱杰
- 被告
- 許靜珉
- 兼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廖謹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4日上午11時45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4日上午11時45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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