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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0號

解除套繪管制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翁熒雪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金和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彩鈴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90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套繪管制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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