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2號
- 上訴人
- 林蔡錦雲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津
- 被上訴人
- 茄興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朱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502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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