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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楊捷羽
  • 法定代理人
    黃世鐘

  • 被告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係對前揭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2,688元本息之部 分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707,5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附繕本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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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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