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6號
- 原告
- 璟霖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政霖
- 訴訟代理人
- 洪紹倫律師
- 被告
- 謝鈊伃
- 訴訟代理人
- 王偉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5日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本件係因建築物定期租賃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依上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前依通常訴訟程序分案及審理,應有違誤,爰依上開規定,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判,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