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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郭文通

上訴人
陳麗英
被上訴人
冠牌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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