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菘鐿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隆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至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登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菘鐿科技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上訴人至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