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漢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Ballesteros Helen Tolentino(海倫)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係對前揭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7,8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6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