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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
    蔡瑋旂

  • 原告
    陳俊佑
  • 被告
    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原 告 陳俊佑 被 告 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瑋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3年8月21日寄存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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