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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陳景裕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智倫
被告
昌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吳建宗
被告
李璟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柒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積欠本金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昌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昌鴻公司)於民國106年2月23日邀同被告吳建宗、李璟芳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嗣於112年11月16日向原告分別借款6,980,699元及2,991,729元,到期日均為113年5月16日,約定按月計息,到期還清本金,逾期未還款利息利率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另昌鴻公司於110年1月18日邀同被告吳建宗、李璟芳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嗣於110年1月20日向原告分別借款3,600,000元及400,000元,到期日均為115年1月20日,約定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逾期未還款利息利率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豈料,昌鴻公司僅分別償還利息至113年4月16日及償還本息至113年4月20日,迄今仍積欠原告本金合計11,372,415元及附表所示各筆積欠本金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因此,依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372,415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積欠本金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則辯以:確實有積欠原告如附表所載4筆借款及利息、違約金,對借款憑證及利率等均無意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言詞辯論時自認者,無庸舉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2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4紙、增補契約暨申請書2紙及利率查詢資料、放款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85號卷第19至46頁及本院卷第31至53頁),被告到庭亦自認確實有積欠原告如附表所載4筆借款及利息、違約金,對借款憑證及利率等均無意見等語(本院卷第26至28頁),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昌鴻公司向原告借款,然未依約還款,且債務均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1,372,415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積欠本金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而吳建宗、李璟芳為連帶保證人,已如前述,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被告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1,372,415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積欠本金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院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12,144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借款期間及 最後還款日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3,600,000元 1,260,000元 借款期間:自110年1月20日起至115年1月20日止; 最後還款日:113年4月20日 自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7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年息0.3375%;逾期6個月以上按年息0.675%計算之違約金 2 400,000元 139,987元    3 6,980,699元 6,980,699元 借款期間: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113年5月16日止; 最後還款日:113年4月16日 自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46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年息0.36465%;逾期6個月以上按年息0.7293%計算之違約金 4 2,991,729元 2,991,729元     合計 11,372,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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