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7號
- 原告
- 劉永權
- 被告
-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酒井裕之
- 被告
-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振富
- 被告
- 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瑩豐
- 被告
- 李煥彩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3年5月2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