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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翁熒雪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雪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趙坤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補費裁定於115年1月9日補充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可參,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6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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