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號
- 聲請人
- 李榮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9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2年9月21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網站,至112年12月21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1-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1-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3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X-0000000-0 股票 1 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