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張琬如
- 當事人王俊丁、郭王秋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王俊丁 代 理 人 郭王秋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玖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9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 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3年3月19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網站,至113年6月19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7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00-00 股票 9 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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