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4號
- 聲請人
- 王俊丁
- 代理人
- 郭王秋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玖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9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3年3月19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網站,至113年6月19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7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00-00 股票 9 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