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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郭文通

聲請人
王施春梅即王正東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王正東(下稱被
    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
    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被繼承人死亡後由聲請
    人繼承,因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第91號
    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系爭股票因遺失,聲請人
    已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
    起3 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本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
    3年5月24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
    ,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3-NX-22954-9 股票 1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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