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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林昶燁

  • 當事人
    張鼎華張文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張鼎華 代 理 人 張文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8831 股票 1 876 002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4202 股票 1 287 003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3 NX-0206912-1 股票 1 50 004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4 NX-0240905-5 股票 1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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