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郭文通

聲請人
周象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
    3年度司催第140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
    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
    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本
    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3年6月26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
    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
    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9月2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6395-9 股票 1 1000 002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6396-0 股票 1 1000 003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6397-2 股票 1 1000 004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6398-4 股票 1 1000 005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6399-6 股票 1 1000 006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6400-0 股票 1 1000 007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6401-1 股票 1 1000 008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6402-3 股票 1 1000 009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6403-5 股票 1 1000 010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6404-7 股票 1 1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