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8號
- 聲請人
- 縱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季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1 潤昇工程有限公司林淑慧 縱貫企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仁武分行 051000809 66,716元 113年5月5日 SCAB194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