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俊霖

聲請人
陳昭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捌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已向股務代理人辦理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於民國113年8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該公司現已更名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16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113年8月8日公告,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上開過程及聲請人提出之股務代理人出具之函相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同113年度司催字第15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48932-8 股票 1 5 002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65324-8 股票 1 33 003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91204-4 股票 1 10 004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120951-0 股票 1 22 005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151431-5 股票 1 30 006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183369-3 股票 1 14 007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218419-8 股票 1 43 008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255912-8 股票 1 33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