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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9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淑卿

原告
林昰辰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被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奕馥
訴訟代理人
吳信隆

林奕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5年3月30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5年3月27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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