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耀籐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施其聖、富瑜建築開發有限公司、許金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耀籐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其聖 相 對 人 富瑜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2年度全字第77號假處分裁定事件,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