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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饒佩妮

原告
洪婉茹
被告
瑞新聯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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