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洪婉茹、瑞新聯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洪婉茹 被 告 瑞新聯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