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0號
- 原告
- 賴韋志
- 被告
- 永宸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永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憲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永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永宸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永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