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張庭禎
- 被告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上訴人與林建宏間因113年度勞簡字第24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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