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9號
- 原告
- 林建名
- 訴訟代理人
- 張少洋
- 被告
- 星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和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003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3年8月29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