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創鉅有限合夥、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成即榕園咖啡中正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