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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20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朱玲瑤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成即榕園咖啡中正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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