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溢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蘇庄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25號 原 告 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庄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喬恩間請求返還溢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