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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25號

請求返還溢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張琬如

原告
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庄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喬恩間請求返還溢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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