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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朱玲瑤

  • 原告
    AO1B01兼B01 C01 年籍資料詳卷兼B01 D01 年籍資料詳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6號 原 告 AO1 年籍資料詳卷 B01 年籍資料詳卷 原告兼B01 C01 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原告兼B01 D01 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A01 1,000,000元 10,900元 2 B01 1,000,000元 10,900元 3 C01 26,040,127元 241,240元 4 D01 1,000,000元 10,900元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代號 真實姓名 住所或戶籍地 A01 A001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B01 A02 住同上 C01 A03 住同上 D01 A04 住同上 製作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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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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