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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6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AO1 年籍資料詳卷
原告
B01 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原告兼B01 C01 年籍資料詳卷
原告兼B01 D01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A01 1,000,000元 10,900元  2 B01 1,000,000元 10,900元  3 C01 26,040,127元 241,240元  4 D01 1,000,000元 10,900元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代號 真實姓名 住所或戶籍地 A01 A001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B01 A02 住同上 C01 A03 住同上 D01 A04 住同上 
製作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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