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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蔣郁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亞衛有限公司南區辦公室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13,825元、預告工資47,100元、非自願離職失業津貼254,34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5,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惟其中請求資遣費113,825元及預告工資47,100元,合計160,925元,應徵裁判費1,77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18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0元(計算式:4,520元-1,180元=3,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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