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9號
- 原告
- 胡祖蔭
- 被告
- 聖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全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07,295元、不當扣薪之工資810,528元、加班費1,644,000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211,200元、病假及喪假期間工資25,200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10,822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09,045元(計算式:307,295元+810,528元+1,644,000元+211,200元+25,200元+210,822元=3,209,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1,85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26元(計算式:32,779元-21,853元=10,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