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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1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王世忠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振宇律師
被告
通達智能運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3,533元(含加班費133,427元、資遣費230,10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6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前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綜上,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323元,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000元(計算式:3,970元-2,647元+3,000元-已繳裁判費1,323元=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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