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1號
- 原告
- 王世忠
- 訴訟代理人
- 李衣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振宇律師
- 被告
- 通達智能運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3,533元(含加班費133,427元、資遣費230,10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6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前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綜上,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323元,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000元(計算式:3,970元-2,647元+3,000元-已繳裁判費1,323元=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