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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楊捷羽

原告
章文
被告
左新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芙媄
輔佐人
洪玉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提撥勞工退休金之數額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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