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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王碩禧

原告
周金玄
被告
昱禾樂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潘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349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不服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96號判決,提起上訴,並已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349元,惟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5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原告提起上訴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故原告已溢繳第二審裁判費9,349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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