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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林昶燁

原告
孟祥紅
被告
蔡群皞

簡秀

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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