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7號
- 原告
- 孟祥紅
- 被告
- 蔡群皞
簡秀
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原訴字第17號
簡秀
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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