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群皞
簡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孟祥紅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原訴字第17號
簡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孟祥紅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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