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張琬如
- 法定代理人郭炯宏
- 被告環碩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6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環碩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炯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弘懋輔料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113年度司字第1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訟事件法第17條、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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