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林芊亨、余尚儒即源田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2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余尚儒即源田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5,409元 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6.79% 113年7月28日起至114年1月27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118,720元 113年4月2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6.68% 113年5月2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6.79% 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