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胡學海、樂山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陳益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樂山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04281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9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24,28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W004281。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