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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3 日

債權人
昱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又菱
法定代理人
陳森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晉恩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晉恩企業社係為「獨資」抑是「合夥」?如為獨資,請更正為「陳森富即晉恩企業社」。

二、債務人陳森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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