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昱成木業有限公司、陳又菱、陳森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12號 債 權 人 昱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又菱 法定代理人 陳森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晉恩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晉恩企業社係為「獨資」抑是「合夥」?如為獨資,請更正為「陳森富即晉恩企業社」。 二、債務人陳森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