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吳貞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25號 債 權 人 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柏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