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海立克有限公司、任家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32號 債 權 人 海立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家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璞方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0元?抑是33,600元。(台端聲請狀請求金額為30,600元,惟其提出之存證信函內容及出貨單金額為33,600元,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