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20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07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張國明
- 債務人
- 宬鵬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佳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貳仟柒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30,273元 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113年8月11日起至114年2月10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272,432元 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113年8月11日起至114年2月10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