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張國明、宬鵬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0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國明 債 務 人 宬鵬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佳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貳仟柒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30,273元 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113年8月11日起至114年2月10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272,432元 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113年8月11日起至114年2月10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