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41號
- 債權人
- 黃榮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清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聲明為何(台端提出之聲請狀請求標的未記載,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金額?利息起訖日「具體載明年、月、日」?利率為何?聲請狀均未載),並提出其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謝清俊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