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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7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63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吳玉芬
債務人
娜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黎景翔
債務人
朱國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參萬伍仟捌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40,370元  ⑴利息718元(核算民國111年12月8日起至112年3月8日止之利息,以年息2.045%計算之利息。) ⑵自民國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45% 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795,439  (1)利息4,075元(核算民國111年12月8日起至112年3月8日止,以年息2.045%計算之利息。) (2)自民國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4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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