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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8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12號

債權人
陳妍心
債務人
晶鳳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  國) 利息起算日     (民  國) 利息 1 AJ0000000 300,000元 113年1月10日 113年7月3日 6% 2 AJ0000000 220,000元 113年1月13日 113年8月22日 6% 3 AJ0000000 200,000元 113年1月24日 113年7月3日 6% 4 AJ0000000 80,000元 113年3月7日 113年6月24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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