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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9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36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黃登文
債務人
永聖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鄧忠亮
債務人
柯智元

一、⑴債務人永聖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鄧忠亮、柯智元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⑵永聖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鄧忠亮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金 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  利率        違約金  380,000元  自112年9月25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年息百分之 3.475 自112年10月26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347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4月25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447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4月26日起至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89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4.475   1,520,000元 自112年9月25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年息百分 之3.475 自112年10月26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347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4月25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447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4月26日起至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89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 之4.475   489,460元  自112年10月8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年息百分 之3.475 自112年11月9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347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5月8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447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5月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89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 之4.475   1,142,078元 自112年10月8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年息百分 之3.475 自112年11月9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347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5月8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447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5月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89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 之4.475   293,613元 自112年9月22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年息百分 之2.095 自112年10月23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209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4月22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309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4月23日起至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619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 之3.095   1,174,451元 自112年9月22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年息百分 之2.095 自112年10月23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209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4月22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309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4月23日起至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619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 之3.095  
附表二
金 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  利率 違約金  686元  自112年10月13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年息百分 之2.115 自112年11月9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211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5月8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311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5月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623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 之3.115   26,380元 自112年9月13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年息百分 之2.115 自112年10月14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211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4月13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311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4月14日起至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623計付違約金。  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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