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佳曉、陳玉敏、蔡雅雯即水源水產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陳玉敏 債 務 人 蔡雅雯即水源水產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321,325元 113年4月18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 2.685% 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68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